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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招摇撞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宁夏同心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职业。2018年6月8日,因无证驾驶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

2018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持其伪造的A2驾驶证驾驶宁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宁A****7号重型仓栅挂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被石嘴山市交警部门查获。经查马某某持有的伪造的A2驾驶证系其于2018年2月至3月期间,在网络上找人伪造。

二、招摇撞骗罪犯罪事实

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海某某认识,马某某穿着保安制服对海某某谎称其是吴忠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为骗取海某某的信任,其在同心县**镇派出所警务室门口拍摄视频,并将该视频发送给海某某,后马某某谎称可以找关系帮助海某某办理驾驶证,并多次骗取海某某共4544.42元,挥霍。后马某某通过海某某的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并以同样方式分别骗取张某某530元、李某某20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海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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