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乡**村。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关食堂北楼办公室内,使用任某某的身份证、工作证明、工资证明等信息材料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国农业银行构件街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8万元,后任某某接到银行催收信息,催促被告人马某某还款,被告人马某某为了安抚任某某,伪造了“呼房权证玉泉字第200900****号”房产证一本,并将其抵押给了任某某。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机关食堂北楼办公室内,使用自己的工作证明、工资证明等信息材料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渤海银行呼和浩特市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3万元。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申请贷款的《员工基本情况及收入对应表》上单位(签章)处“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印文与所提供样本上的“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员工基本情况及收入对应表》上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系被告人马某某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立破案说明及抓获经过、任海燕提供的材料、员工收入表、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章印模、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渤海银行申请贷款材料、电话查询记录单、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淑敏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呼房权证玉泉字第200900****号”假房产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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