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回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在北京市大兴看守所,于2019年10月25日送到睢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因工地上急着给工人发工资,找罗某某借款,罗某某要求用车或者房本作为抵押才肯借款,否则不肯借款。被告人马某某就找人办理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使用虚假的房产证件作为抵押,向罗某某借款三万元。两个月的借钱期限到了被告人马某某也没有把借款还清,并在罗某某的追问下承认了房产证是假的。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妻子苏某某与罗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取得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某某找人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2.书证:(1)被告人马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证明
(2)被告人马某某借罗某某三万元的借条一张
(3)睢县房产服务中心证明
(4)到案经过
(5)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
(6)协议书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德功
书记员:王文静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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