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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代替考试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未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街道办事处**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代替代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孙某某(已判刑)的组织下,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路36号沈阳体育学院运动场内,让张某某(另案处理)代替其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中的400米体育专项考试。张某某因面部识别身份验证未通过,导致被告人马某某的考试成绩被当场取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做好2019年体育单招考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证人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岚

检察助理:樊迪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于伍队。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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