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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介绍卖淫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024号 

被告人马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索某某9号院15号楼1534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20年7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万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左右,被告人马万驾车送吴某某、庹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三全路西100米路北的IU酒店,分别介绍吴某某与嫖娼男子高某某在716房间,庹某某与嫖娼男子刘某某在515房间以900元钱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万的供述;2.证人吴某某、庹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万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勇

检察官助理:张某某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万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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