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17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村**组,现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小区**。2019年1月因介绍卖淫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7月28日,因介绍卖淫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分别介绍吴某某(已行政拘留)与王某某、牛某某(均已行政拘留),于不同时段在太原市小店区**酒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
2019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侯某某(已行政拘留)通过微信方式共同介绍梁某某(已行政拘留)与张某某(已行政拘留)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房间内以30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
2019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方式介绍巩某某(已行政拘留)与蔡某某(已行政拘留)在太原市迎某某**路**大厦**房间内以9000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淑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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