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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介绍卖淫、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室。2013年7月3 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13日因吸毒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1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容留、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初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某多次介绍张某某、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廊坊市广阳区**公寓楼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并多次容留张某某、刘某某、班某某、靳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室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组;

2书证一部;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班某某、靳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介绍他人卖淫,且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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