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91********,回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祁连县,住祁连县八宝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祁连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轮式专项作业车沿S3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9KM+900M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马良英驾驶的青A8R34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青A8R345号小型普通客车内的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马某乙、马某丙送往祁连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丁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驾驶员马某甲经鉴定伤情为重伤二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扎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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