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武某乙近亲属武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5时30分左右,被告人马某某持C1E驾驶证驾驶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辉县市辉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姚固路口时,与前方骑自行车的武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武某乙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乙无责任。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乙符合头颈部损伤并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武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明强
检察员助理:张 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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