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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70号

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号牌为渝A****的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谢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由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出发,沿国道351 线往合川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351 线2568km+600m(合川区太和镇雷打桥)路段时,因马某某忽视观察、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车辆与正在横过马路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死亡医学证明、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车辆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5. 现场勘验笔录;

6. 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5月20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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