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邳州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住邳州市**街道**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11时1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苏C2****号出租车沿邳苍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邳州市官湖镇东方粥道门前路段,在向右变更车道从路西非机动车道驶出道路时,未让同向在沿路西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优先同行,造成两车相撞,致使陈某某受伤,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并行“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驾车逃逸。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经邳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电话通知,到事故中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黄某某证言;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4.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一份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琳恒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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