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4〕2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73********,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现暂住西安市**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8号比亚迪出租车营运,沿本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路立交桥下时,车辆前部与醉酒后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毛某某相撞,致毛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马某某未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驾车将车上乘客送至太白路立交后返回事故现场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毛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勘验、鉴定材料;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宣读笔录;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宣读笔录;
5、抓获经过;
6、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宋晶晶
代理检察员:蒋艺华
2014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九页;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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