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5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湘E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付某某沿S219线自武冈市邓家铺镇名利村往水浸坪乡水浸坪村方向行驶,18时40分许,行驶至武冈市水浸坪乡高虾村一下坡弯道路段时,与前方道路右边行人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湘EG****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2月4日,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2020年1月18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湘EG****正三轮摩托车经过各卡口及事发时间段过往车辆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8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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