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鄂J*****号小型轿车由黄石市黄石港区**路方向往**大道方向行驶,行至**路****市场路段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门,车门与后方同向驶来的由韩某某驾驶的鄂B*****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韩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徐某甲(5岁)受伤、摩托车乘坐人段某某(殁年60岁)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韩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徐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调处大队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段某某、徐某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段某某家属6万元,赔偿韩某某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浠水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