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47********,汉族,文盲,务农,住赤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3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的金彭牌红色电动三轮车从赤壁市**镇**村前往**镇液化气站,行至**镇**村**路段时,因下雨视线不清,将行人马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宋某某将马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处理。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伤为二处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2020年1月20日, 被告人宋某某的亲属与马某某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对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郑文明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华平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2784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