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6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超载驾驶号牌为鄂H*****的重型自卸货车,沿311 省道(栗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1km+100m荆门市东宝区栗溪村一组急转弯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时,行至路左,与对向行驶的郑某某(殁年53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 年11 月14 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掇刀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车辆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吕秀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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