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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枣阳市发展大道枣耿路口路段时,与对向史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史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现场、车辆照片等;2.书证: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6.勘验笔录:枣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勇

检察官助理 杨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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