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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51997********,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E*****号小轿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车辆行驶至**线139km+300m(庄某某**镇桥头向西300米)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韩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庄某某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马某甲、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庄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麦长

2020年2月21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09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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