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渠**号,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村**养护中心,务工。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K****2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208线587KM+100M(采血站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宝岛”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逸,当日下午被扭送至山阴县交通管理大队。经山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