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区**镇**村**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6日因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对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6时许,马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定砀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镇**庄铺路口东侧时,与自西向东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马某某车辆损坏。经认定,马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司法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刘某某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定陶区**镇**村**村**号。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