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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2********,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现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H*****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沿国道1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开山村附近时,低头捡拾点烟器,妨碍安全驾驶,未停车避让行人,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无名氏行人(身份不明)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华雷

检察官助理:牛春阳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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