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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109年12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鲁*****挂解放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省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86公里+600米(***村)路口处,避让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车上所载货物脱落,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博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视频光盘2张。

6.证据开示笔录1份。

7.随案移送清单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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