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房**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临泉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浙******普通两轮摩托车,沿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镇**门前时,由于观察不周,将路边行人赵某某撞倒,致赵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马某某受伤。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悬挂浙******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搓划印痕起点的速度为42km/h—46km/h;经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晓东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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