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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22251986********宁夏泾源县人,回族,文盲,农民,住泾源县泾河源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3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念完经后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沿泾源县泾河源镇农贸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农贸街“**网吧”门口路段时,因夜间视线不清且对路面情况观察不清,将路上行人被害人于某某撞倒在地,致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二人均被送往泾源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后随即被转至固原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被害人于某某伤情严重家属放弃治疗,于2020年5月13日自动出院,同年5月15日死亡于家中。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甘科诚[2020]法病鉴字第0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被鉴定人于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顶叶出血、左侧颞骨骨折,其余损伤为致死的次要原因;2.被鉴定人于某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甘科诚[2020]痕迹鉴字第01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灯光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2.无号牌“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与行人碰撞成立。根据泾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40425120200509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丽

                  检察官助理:禹素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泾源县泾河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0954****。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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