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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村**庄**号,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花园**栋**房,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韶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移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S2****/赣L9***挂号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南韶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西行543公里+400米路段时,车头在右侧车道碰撞前方同方向正低速行驶的粤Y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粤Y9****驾驶员黄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其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

2020年9月25日,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占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监控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剑文

                                               检察官助理 黄曼殊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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