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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二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85********,回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号,农民。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1时3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宁A3****号“时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2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4km+750m处引渭渠桥面弯道处时,车辆失控驶向对向车道侧翻,与由南向北行驶董某甲驾驶的陕CC****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坐董某乙、董某丙、张某甲)发生碰撞后侧压,致董某甲、董某丙当场死亡,董某乙、张某甲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管部门认定,马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超限速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甲、董某丙、张某甲、董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董某乙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醇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丽艳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陈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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