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4********,东乡族,初中,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东乡族自治县**路**小学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U**号半挂牵引车牵引甘N**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被害人马某甲为该车押运员,车辆沿省道302县由青海省久治县方向往四川省阿坝县方向行驶至省道302线1190KM+500M处时,车辆冲出路基坠入坎下造成马某某受伤,马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甲系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时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羽
2020年1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海省格尔木市**路**小学家属院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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