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简称“科左后旗”),住科左后旗**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不予逮捕,当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6时09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黑A*****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科左后旗**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修理门前T字路口处,左转弯时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公路的五某某、红某某撞倒,致使五某某当场死亡,红某某受伤。2019年10月28日,经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五某某、红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红某某及死者五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90万元,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诊断证明书、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谅解书、协议书、诊断书、病例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2份、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马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珊珊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