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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住福建省闽侯县**大道**号**号楼**室。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海派出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3时5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闽******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屏凤线14KM+650M路段碰撞行人苏某甲,造成苏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下车查看未发现被害人遂继续驾驶闽******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至长桥高溪村的消毒点。4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货车至半圳养猪场途经案发路段时发现有人趴在路边,遂心生怀疑系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到达养猪场后,被告人马某某仔细查看货车发现右侧车灯上方配件掉落,遂立即驾驶货车返回,发现该货车配件掉落于案发路段,后马某某拨打电话报警。

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苏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8月19日,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5092312019000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超速驾驶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在未确保安全原则的情况下通行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苏某甲无责任。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自行到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2019年6月20日,闽******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主李某某预付死者苏某甲之子苏某乙赔偿款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侦破报告、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液提取笔录、尿液现场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高某某、苏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检察官助理:陈秀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证人名单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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