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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住甘肃省陇西县******号,农民,无前科。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5时11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J******号公交车沿长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江江木业门前路段时,将正在路面作业的环卫工人冯某某碰撞致伤,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冯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甘J******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的转向装置、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35-37km/h。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由当事人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冯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运输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7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对运输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家属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甘肃中信、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询问笔录复印件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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