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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镇**村**号,现住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4时,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郑州豫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豫AM****号“跃进”牌型轻型仓式货车,从镇原县上肖镇南李行政村的鸿鑫源塑胶厂出发,沿铜嵋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到镇原县审验车辆,14时40分行驶至镇原县屯字镇开城行政村村部(175KM+490M)路段处,因注意力不集中驾驶车辆驶向道路左侧,将路南侧行走的刘某某(男,现年16岁)、赵某甲(女,现年10岁)、赵某乙(男,现年7岁)三人及两轮手推车碰撞碾压,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赵某甲、赵某乙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赵某甲、赵某乙二人后经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9年10月4日,经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认定: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均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10月05日,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家属给死者家属每人支付4万元丧葬费,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家属与豫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豫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每名被害人家属总计65万元,当日支付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郭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证言;4.镇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检验鉴定书;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三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红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一宗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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