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90********,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甘肃省玉门市**乡**村**号,现住址甘肃省玉门市**乡**村**号,系**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玉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FF****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玉门市清独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5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在前方同向因故障停驶的甘F*****号“飞碟牌”中型栏板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在该车尾部作业的驾驶员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3日,经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桂萍
检察官助理:何桂玲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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