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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甘H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荣华生态路(凉州区邓马营湖荣华新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当日张某某在送往凉州区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22日,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2020年9月27日,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0月31日,马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在本院公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马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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