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甘肃省**县**乡**村**号,务工人员。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0时18分许,马某某驾驶车牌为甘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兰州市高新区**镇沿**线由西向东行驶到**路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任某某骑行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撞碾压,至任某某受伤,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任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许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事故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如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降低20%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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