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室。2014年9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5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迎宾大道由随州市区往何店方向行驶,16时31分许,行至迎宾大道与炎帝大道交叉十字路口时,将行人肖某某撞倒后车辆驶入安全岛,又与交通设施和灯杆相撞,造成肖某某(女,殁年54岁)当场死亡及车辆、交通设施、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弃车离开现场,行人王某甲路过现场拨打110报警,后马某某又于16时41分拨打110报警。次日14时许,马某某到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接受调查,17时许民警提取其毛发检测,经检测呈冰毒阳性。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肖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S*****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安全技术状况:(1)转向系静态检验完好;(2)制动系静态检验完好;(3)前照明和信号装置事故中受损,其余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完好。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事故发生时,应是鄂S*****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接触,左前角与灯杆、灯柱发生接触。2.鄂S*****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碰撞前的行驶速度约为92km/h。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马某某、肖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随州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马某某涉案记录详细信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书、现场遗留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胡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鄂S*****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险单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信息查询证明、查获经过、鉴定意见告知书、送达回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关于马某某到案后测毒情况说明、酒精含量测验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胡某乙、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华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在随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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