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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阳新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鄂B****2小型面包车从湖北省黄石市经过黄石长江大桥后,沿浠水县散花镇江堤路往黄冈市蕲春县方向行驶至碧桂园路段时,与对向被害人叶某某驾驶的JSH958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叶某某当场死亡(殁年53岁)。经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浠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某某负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积极施救、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卫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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