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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吉林省东辽县****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渤海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5日05时32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吉D*****/辽B****挂货车,行驶至沿海高速公路天津方向25KM+240M处,在第二车道内,与斜停于应急车道检修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段某某驾驶的冀J*****/冀J****挂货车尾部相撞,此事故造成正在冀J*****/冀J****挂货车下方检修车辆的驾驶人段某某死亡、两车所载货物和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部分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沧州支队渤海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通行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户籍信息;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住吉林省东辽县**镇**社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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