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害人齐某甲女儿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马某某,听取被害人齐某某女儿齐某甲、辩护人赵富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辽A****2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葵松路桂花街路口处向西右转弯时,将由南向北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齐某某撞倒,致被害人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齐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齐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保险单、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被害人齐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被告人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市金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若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倩
检察官助理:郑洋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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