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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马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3********,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610省道东台段由东向西行驶至22KM+700M路口处,撞上由南向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的翟某某,致翟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翟某某全身多处存在损伤,其中以头部损伤程度重,损伤致头皮下血肿、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等,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慈晗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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