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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8〕5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0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A*****超标电动自行车沿新繁镇大墓山村村道由新高路方向往锦河村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车行至大墓山村4组路段,被告人驾车试图从前方同向步行的周玉芬、胡宗琼中间空隙处穿过时与两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周玉芬倒地受伤。事发后马某某与被害人周玉芬亲属一起将其送往医院,后被害人周玉芬亲属在医院报警。经救治,被害人周玉芬于2017年05月02日死亡。

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原地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8810

附:

1.被告人马某某(1355187****)现在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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