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0********,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5时5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27线道路西侧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沂水县高桥镇沭水西岭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沂水县**镇**村**号张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499****);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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