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4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平邑县流峪镇完小路段时,与自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马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平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事故照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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