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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尉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17日经尉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20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尉某某大马乡双岭冈村至小马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岗李村路段,与同向步行的任某某相撞,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发生事故的情况;2.书证: 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前科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发生事故时现场的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发生事故时现场的情况;5.鉴定意见:尉某某公安局死因鉴定书及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死因及责任认定情况;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发生事故后现场的情况;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视频证明讯问被告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林建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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