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持G证驾驶皖01/*****号变型拖拉机沿肥东县石塘镇新联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联村韦岗组时,因马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步行过道路的行人韦某某,造成车辆受损,韦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谅解书、归案经过;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尸检报告、车辆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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