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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9时16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鲁Q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梁山村委会北20米处时,撞到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受伤,后孙某某经明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如实供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与孙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某家属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滁州市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死亡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人网上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如新

检察官助理:许龙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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