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6〕86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日出生,身份证号34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7月0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无号“大安”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宿州市**大道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东侧路段时,与站立在人行道内的行人黄某甲发生刮撞,造成黄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拆除现场,后于当日17时15分报警。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1日宣布死亡。经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带伤者前往皖北医院救治,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案民警勘查完现场后,迅速赶往医院核实,后将马某某带回交警支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件单,被告人马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黄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宿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拍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军
代理检察员: 时楚楚
2016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电话1500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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