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住孟州市**公司。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6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已经报废的三轮汽车,沿沿孟州市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环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驾驶自行车行驶的段某某相撞,造成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马某某驾车逃逸。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判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孟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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