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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96********,汉族,专科文化,群众,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津D****3的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跃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钟街金钟物流园北侧附近时,将路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吴某某撞倒在路边的绿化带内,被告人马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查获归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4份;

6、勘查笔录2份;

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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