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6********,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川R*****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仪陇县回春镇青苔村一组袁某某家院坝下货后,起步向仪陇县土门镇方向行驶时,未对货车周围环境进行观察,所驾驶货车尾部防撞梁挂上施工工地吊篮的钢丝绳并拖曳钢丝绳,导致施工工人景某某坠落并当场死亡。经认定:本次事故由马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楠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68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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