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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77********,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现住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被害人吴某某、査某某、黄某某从仁某某宝马镇街道往原仁某某粮丰乡方向行驶,9时20分许,当车行至仁某某**镇**组**号外下坡急弯路段处时,车辆刹车制动失效,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出公路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吴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某、査某某、黄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仁某某**镇**组,联系电话1772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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